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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职工怎么进行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3-05-12 16:3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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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条件《工伤认定办法》规定

工伤认定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点击下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办理内容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市直单位工伤认定0个工作日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收取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核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不够清楚,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本承诺时限不包含依法补正、中止的时限。审核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办结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6个工作日作出认定决定并送达作出认定决定并送达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座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40窗口

2.电话咨询:0633-12333;0633-8866234

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座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40窗口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