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补贴对象
全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含国家、省属驻日照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全职引进,或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青年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日照市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补贴之日,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其他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
3.在日照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日照市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须依法注册、守法经营,申请人须为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4.家庭在日照市无其他住房信息且自本暂行办法公布之日起至补贴申请期间无住房交易记录。
以上所称家庭包括:青年人才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个人。
所称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不包括依法取得的农村住房)。
三、补贴标准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含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分别可享受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青年人才住房发展基金购房补贴。
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产权可为配偶单独所有或申请家庭成员共有。夫妻双方均符合发放条件的,可分别享受,但享受总金额仅可在所购同一套住房叠加使用。
四、关于青年人才住房发展基金
日照人才发展集团设立日照青年人才住房发展基金。财政筹集首批启动资金。鼓励资信良好、3年以上开发经验、有在建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加入基金,成为人才住房发展基金会员。
五、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日照青年人才住房发展基金封闭运行,对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实行补贴,发放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凭证。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凭证不能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能在非青年人才住房发展基金会员单位使用。
引进人才本人或其家庭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使用购房补贴可在基金会员单位正常优惠基础上,对房屋总房款100万元以下(含)的,可使用的人才住房补贴凭证不超过10万元;总房款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含)的,可使用的人才住房补贴凭证不超过15万元;总房款150万元以上的,可使用的人才住房补贴凭证数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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