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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14 23:0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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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住房公积金,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国家、省及外地驻日照单位。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户授权书;

(五)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公章及财务印鉴。

单位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经审核的《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结算关系登记表》;

(二)《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注销手续,并在办理完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注销手续。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从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首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按市政府公布的比例执行。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一致,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须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