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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职工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怎么进行鉴定?

发布时间:2023-11-21 11:3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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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非工伤劳动能力丧失鉴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2.山东省关于

非工伤劳动能力丧失鉴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山东省关于规范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程序的通知

受理条件

1、劳动者由于非因公伤残或因病,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申请;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鉴定材料

1.《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点击下载申请表)

2.病历资料:包括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入院记录、病例附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属精神疾病的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

鉴定流程

环节名称办理内容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前置审核对申请职工的年龄及参保年限进行审核1个工作日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保年限(或视同参保年限)满15年。审核合格的需签字、盖章。
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将签字审批后的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提交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5个工作日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齐全、合格。符合要求的材料登记在册。
现场查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病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3名或者5名与职工病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1-2个工作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
公示将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拟制“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公告”,用人单位将鉴定结论在网络或单位公告栏张贴公示5个工作日对鉴定人的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单位将公示无异议证明、公示照片、公示通知(单位盖章)反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将公示无异议的结论经劳鉴委成员单位会签10-15个工作日对鉴定的组织程序、专家选用、科别情况等进行审查会签后拟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并送达用人单位。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座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B39窗口(企业)、B45-B51号窗口(档案托管人员退休申报-一窗受理)

2.邮件咨询: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4办公室

3.电话咨询:0633-8866258(B39窗口);0633-8866157(B45-B51号窗口); 0633-8866021(科室)

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座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B39窗口(企业)、B45-B51号窗口(档案托管人员退休申报-一窗受理)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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